审慎发表言论,切勿做“键盘侠”

(三)审慎发表言论,切勿做“键盘侠”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文化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紧密,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但是,网络是虚拟开放的空间,虚拟不是虚幻、虚假,也不是对现实的简单数字化模拟;开放不是无法、无序,也不是可以随意乱来。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发布侵犯他人、集体、国家权益的言论,不仅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2] 本书案例中出现的人名及机构名均为化名。

[3] 带节奏,原指(尤指竞技游戏中)通过进攻行动设定作战节奏(tempo),确立一方优势,推动比赛进行。在社会生活中指故意煽动群众跟风。

[4]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5]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6]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https://www.daowen.com)

[7]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8]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9]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

[10] 周友军:《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66页。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1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