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不实文章,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
网络用户发表不实文章,以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在涉及网络发表文章失实造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其诉讼请求呈现有选择性的交叉、组合状态,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申请平台服务商披露用户信息等。值得关注的是,鉴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象征性意义,也曾有原告主张1元甚至1分钱的赔偿请求,个别案件中原告还会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禁止性诉请。
本案中,被告小峰发布不实内容,在缺乏充分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小美曾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出轨、诈捐、插刀闺蜜”等负面论断,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并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小峰发布的多条微博内容指向性明确,或使用的词语带有明显贬损、侮辱小美名誉的性质,或发布的评论事实依据不足,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评论,这些言论已经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足以造成小美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网络时代,信息爆炸,公众往往注意力短缺,“眼球经济”“流量为王”等观念更加深入人心,谁吸引了注意力,谁就占据了流量高地。很多网络用户、自媒体平台甚至是部分新闻媒体,开始选择通过“爆料”“八卦”等方式吸引眼球、获取关注,近年来因发表文章失实产生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胜枚举。2016年,某报社在其官网刊登文章,报道某电商平台“陷入销售旋涡”,随后引起舆论哗然。法院最终认定该报社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电商售假新闻事件,该报道构成了对基本事实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且其记者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了对该电商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