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越界”的其他法律风险

(二)网络言论“越界”的其他法律风险
1.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不实,可能构成犯罪,这里涉及的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其中特别强调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https://www.daowen.com)

以上规定,是将言论自由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权衡,通过为网络言论设立明确的刑法边界,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需注意,如果在网上发表的不实言论,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秩序,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等程度,还可能落入行政法规制范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2.侵犯他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如前文所述,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内容,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或构成造谣传谣的犯罪。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只要“言之有据”“如假包换”,就可以不受言论边界的束缚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是指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或干预,“私”是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及私人生活安宁,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窥探、侵扰或泄露。[18]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样受法律保护,这些信息包括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由此可见,在互联网上任意披露他人的婚姻、恋爱、个人经历、健康状况、特殊生活习惯癖好等,或者肆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干涉私人活动的行为,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19]2019年12月,许多艺人因受不了“私生饭”[20]的线上、线下骚扰,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呼吁乃至是请求“私生饭”放过自己,有些甚至称自己因为不断被骚扰,精神上遭受巨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