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网络言论失范的考量因素

(一)认定网络言论失范的考量因素
1.网络言论本身的特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讨论、交流的重要场所。相比于传统线下形式,网络中的语言模式呈现出新颖性、创新性、形象性和幽默性等明显特点,甚至惯常使用戏谑的表达方式,而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往往也具有更高的宽容度和接受度。因此,在审理网络言论侵权案件时,也应对网络言论本身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予以适度考量,不宜科以过于严格的标准。

2.是否涉及公众议题或公众事件

除了上文提到的“公众人物”,现实中的公众议题和公众事件也会对言论自由边界的判断产生影响。随着互联网媒介技术的不断更新,传播不再局限于新闻机构向公众的单向传播,网络用户面对关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议题或事件时,有了更多关注、传播甚至是参与的需求和主动性,这无疑是社会舆论监督更加健全的表现。现实中,由于技术、专业的局限性和网络环境的匿名性,人们的意见表达可能是草率、片面甚至情绪化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关注和自由讨论应被容许和尊重,但这并不意味着由议题或事件引发的恶意人格贬损和恶意造谣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因此,针对公共议题或公共事件,网友在自媒体平台或网络社交平台上发表言论时,应该时刻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网友的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构成侵权或违法。

3.其他因素

一是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考量。首先,行为人故意罔顾事实进行恶意表述,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扰乱公共秩序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援引“公共利益”作为抗辩事由无法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根据场景和身份判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对同一事件发表言论时,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与知情者、相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专业新闻媒体与随手拍照、随手转发的普通网友的注意义务也应有所差异,判断其言论是否适当的时候也会加以考量。另外,如果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是言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判断网络言论影响范围及程度的最直观指标是浏览量、转发量和评论量等。此外,如果一项不当言论对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十分显著,或者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如网络上辱骂烈士的言论等,那么无论其转发量、评论量是否达到影响广泛的程度,都应被视为言论过界的行为。

此外,认定网上发表不实文章侵犯他人名誉权时,还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事件背景、行业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络用户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与侵权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