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举证?

(一)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如何举证?

不同于传统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网络名誉权纠纷发生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一般没有文章、杂志等实际载体,表现形式往往为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这些证据的表现形式本身又比较容易被篡改,这些表现形式背后的原始电子数据才能更为真实客观地反映出事情的本来面貌。可是,即使是法官,也并非网络技术方面的专家,无法解析电子数据判断其真实性。故而,需要借助一些新型的举证方式,才更有利于当事人举证的有效性,也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采信。

2018年9月7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和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24],还明确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