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的举证类型
如前文所述,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应包括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的相关证据,具体而言如下:
1.证明侵权人的主体身份信息的证据
这也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要求,到法院进行诉讼首先要有明确的诉讼对象,即被告。在名誉权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为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网上,而网络用户通常以匿名的状态在网上进行活动,难以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此时被侵权人可以通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用户信息来获取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梁星星诉周小小案中,梁星星就是向微博运营公司申请了“小咪”的真实信息披露,从而确定了侵权人。
如果以公司、单位、集体、组织等非自然人作为被告,则需提供该非自然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证据。值得一提的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则需提交发生侵权行为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的信息,这一信息通常可在网站首页的公示信息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23]中查询。
2.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这部分的证据是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关于损害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损害他人名誉的一般方式有侮辱、诽谤等。侮辱即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常见的如诬蔑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低下、企业形象不佳等。(https://www.daowen.com)
针对直接侵权人,包括发布于网络新闻媒体、自媒体的,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上述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电子证据等。
如果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构成侵权,则需提供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反映或投诉,但是对方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证据,或者对方明知或应知的证据。
3.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在经济损失的举证上,包括因为名誉受损而减少的收入,如被单位处分罚款,因名誉受损而导致的具体确定的预期利益受损,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如果是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在请求经济损失赔偿时,经济效益滑坡的证据也属于此例。
此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包括律师费、取证费等也属于经济损失。在梁星星诉周小小案中,梁星星向法院提交的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数据保全费发票即属于此类型的证据。
在精神损害的举证上,应举证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被侵权人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主要应包括当事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精神打击,如心理疾病的就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因医疗而产生的误工损失等。
4.其他情况
第一,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第二,如果被告主张免责,则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例如,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网络账号并非其所有、原告主张的言论并非捏造或者原告并未因该行为有损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