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商家因评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之特点
本案纠纷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评论引发的纠纷。首先,如前所述,法人具有名誉权,某商贸公司是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名誉权的。
但是,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购买了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其对企业产品、服务的评论只要不是恶意的侮辱、诽谤,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商家对消费者的评论应当具有一定容忍度。这是因为,首先,消费者在交易信息的获得上与经营者处于不对称的地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其次,允许消费者对产品进行评价,并给予其一定的言论自由,进行较少的限制,如此有助于起到监督作用,促使商家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分析,虽然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某商贸公司并未积极给李某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先是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李某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了李某退货退款的要求。特别是被告购买产品的目的是给其幼子食用,格外重视产品质量也是人之常情。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断,李某发表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在此想说明的是,两人之间的聊天内容不涉及侵犯名誉权,但是如果把聊天内容公之于众则会有侵权风险。李某在评论中将与客服的聊天记录上传,聊天记录中存在“断子绝孙”“要不要脸”等过激的、引人不适的言辞,虽然不直接构成对某商贸公司的诽谤与诋毁,但是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是不可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