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名誉权纠纷

(一)同业经营者之间的名誉权纠纷

同业经营者之间侵犯名誉权更多地体现在商誉权上,商誉是法人名誉权的核心利益。同业经营者之间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常常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学者认为,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的名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27]

由于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为追求更大商业利益,同业经营者在发表批评性言论时往往会带有感情色彩,有失公允。与消费者不同,同业经营者在发表批评性言论时应当更为审慎,其秉承的目的必须正当,而非打击、诋毁竞争对手;基于的事实应当客观真实,而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所持立场亦应中立公允。否则便可能触碰侵权的红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