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提示

普法提示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大致了解肖像权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获得哪些救济,同时也可以了解到法院在支持侵权损害赔偿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尺度。这些内容,既是对权利人维权路径的指引与帮助,又是对侵权人预备实施或已经实施侵权行为的提醒与警示。为了进一步减少肖像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肖像权商业化使用市场的有序发展,本文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公众需提高肖像保护意识。随着我国进入移动互联时代,智能手机特别是高清晰度拍照手机的普及,使大家随时随地记录自己美好瞬间的愿望成为现实,同时随着社交网络的日益发达,这些肖像照片一经发布,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能传遍全网。一旦在传播这些肖像照片时存在丑化、恶搞等行为,将不可避免地给肖像权人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困扰。同时,网络用户还有可能通过肖像照片进行“人肉搜索”,使肖像照片成为进一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途径。本文建议大家谨慎在社交网络发布自己的肖像照片,如果确实需要发布肖像照片,也可以在肖像局部做遮挡等技术处理,减少自己完全被暴露于网络的风险。对于一些想要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爱美女性,应当拒绝使用服务机构的拍摄设备生成美容前后的对比图,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向服务人员提供自己的手机进行拍摄,避免肖像照片的制作、使用和公开脱离自己的控制。

第二,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具备风险意识。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人肖像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可能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商业主体策划推广产品或服务,需要使用明星肖像的,应当与肖像权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协议。一些网络用户制作和使用“表情包”等作品时,应当避免其他网络用户通过这些“表情包”或漫画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也不得丑化他人的肖像照片以博取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需要承担责任,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这些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畴,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费用。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技术手段为网络内容发布者提供了平台条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受害人的通知提示已经知道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应当对侵权内容及时删除、断开链接,避免对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加大平台审核力度,对一些明显在自身管理能力内能够发现的侵权行为持放任态度的,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四,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当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首先应当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在证据固定以后,可以先与侵权人沟通,协商处理方案,如果能够就侵权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避免到法院诉讼,大大降低纠纷解决的各项成本。在肖像维权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人可以通过诉前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像本案中的千面娇娃一样及时到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防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并获得合理的补偿。

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宝贵财富。我们既要善于使用肖像展示自己的美好形象,也要懂得保护肖像不受非法侵害。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能够在法律层面对自身所享有的肖像权利有一些了解,也能够对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