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实名认证的淘宝账户为“心随缘动”,该账户被软件“某客工具箱—某客照妖镜”标记为“云黑”,淘宝账户的信誉、评价、注册时间等相关信息均可查询。该软件所属网站系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注册。原告称,被告非法获取了原告的淘宝基础信息及交易信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因随意给原告的个人账户打上负面标签,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自2018年12月以来,导致原告多笔淘宝交易失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删除“某客工具箱—某客照妖镜”中关于原告账户的所有信息(买家信誉、商家信誉、性别、发出好评率、注册日期、淘龄、买家总周平均、实名认证、淘宝会员、打标次数、该用户近一周商家查询数、上一周商家查询数);第二,被告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信;第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买家信息已被打码,无法与原告本人进行关联。
法院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本案中,原告作为淘宝用户,其注册账号、买家信誉、发出好评率、注册日期、淘龄、买家总周平均等特定信息足以显示其在淘宝平台的信誉及购买活动情况,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淘宝账户的相关信息加载至第三方软件中,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通过第三方软件将原告的淘宝账户标记为“云黑”,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删除了涉案软件中原告作为淘宝用户的相关信息,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主张被告依法删除相关信息之诉求已无裁判的必要,法院不予处理。因涉案软件官网的浏览人群较少,浏览量较低,故原告请求被告在其官网上登载道歉书并无必要,且被告已经删除了其加载的原告淘宝信息,只要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就足以恢复原告名誉。因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使原告遭受精神压力,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现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向原告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