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某航空公司和某旅行公司泄露?

(二)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涉案隐私信息是由某航空 公司和某旅行公司泄露?

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某旅行公司和某航空公司泄露了他的隐私信息,但为什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呢?

这是因为原告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泄露了他的隐私,但是原告已经将自己能够获取的所有证据进行举证,其他证据存储在被告的网络服务器当中,原告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获取这些证据,所以无法证明被告在用户数据管理上是否有漏洞。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告已经证明自己的手机号码、航班信息等内容被第三方获取了,履行了他的举证责任,至于是否是因为被告故意或过失将信息泄露则不在原告所能够履行的举证责任范围内。

用户的隐私数据保存在平台的网络服务器内,平台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隐私数据不被泄露。本案中,被告没有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尽到了保护用户隐私数据不被泄露的义务,仅以原告没有证明出是被告泄露数据为由反驳,不足以让法官采信。此外,此案发生之前,被告两家公司多次被媒体质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况,这一特殊背景因素使他们具有泄露原告隐私信息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某航空公司、某旅行公司存在泄露原告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