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3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公布 2010年12月3日国土资发〔2010〕190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加快开展制订和公布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