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75.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概念

本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公安部200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①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②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③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①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②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③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非法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应当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又包括入境证件。所谓出入境证件,是指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及其他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所签发的允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证明,如护照、签证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其中,护照是指一国或某些特别地区为其出国公民所核发的用以证明其属于本国或本地区公民的证件,属于本国或本地区公民出入国境或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国籍证明,其由本国外交主管机关颁发。在一些互相友好可免予签证的国家,公民凭其护照就可出入其国(边)境。签证则是指一国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或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在我国国外,由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外国人入境,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国内,则由公安机关签发,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是指除护照、签证之外的可以凭其出入境的证明,如相邻边境地区常常持有的过境通行证、边境公务通行证、港澳通行证。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即出卖,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既包括先收集、购买、骗取后再出卖,也包括将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出卖。但行为人出卖的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出入境证件,即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出入境证件。至于该真实的证件是否超过有效期限,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倘若出卖的是伪造或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则不应构成本罪,对之应当以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要行为人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即属既遂。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本罪与其他两罪的区别一般比较明显,但在行为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事前通谋,由行为人向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还是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也应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在妨害国(边)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况下,为让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惩治,《刑法》将各种犯罪行为都以明确的罪名规定下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无论是否和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人通谋,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都已构成独立的犯罪,也没必要作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

二、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把自己的证件或低价购买的证件出售;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3)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则要求必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牟取暴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出售护照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出售签证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出售护照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出售签证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出售;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12〕17号)

第二条第二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2000年3月31日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2000〕30号)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