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公安部200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①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②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③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①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②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③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包括准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方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后又向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大多具有营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须具有营利目的。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证件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和后一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实行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
三、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本罪的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提供伪造的护照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提供伪造的签证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变造护照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提供变造签证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提供伪造的护照、签证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提供变造的护照、签证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提供;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https://www.daowen.com)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12〕17号)
第二条第二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节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2000年3月31日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2000〕30号)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