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79.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立案标准

公安部2000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活动。测量是从事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和某些科学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测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设置一定的测量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这些测量标志,就会使有关数据资料失去准确性,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维护国家对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为此,《刑法》规定了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永久性测量标志。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和军队在全国各地进行测量过程中所设置的永久性标志。包括各种等级的天文点、重力点、水准点、三角点、导线点、海控点、炮控点等,有木质的、钢质的、铜质的、石质的等,也包括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近年来设立的人造卫星观测点,也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本罪的破坏对象只限于永久性测量标志,这就与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明显的不同,也同破坏一般的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是为开挖河道、修建道路而临时埋设的测量标志,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所谓破坏,是指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盖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测量标志丧失其原有作用的,就应视为破坏,构成犯罪。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的规定精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进行”。凡违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也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住在永久性测量标志附近地区的人,还是临时经过的过路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加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过失加以破坏的,就不能视作故意破坏,也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边的钢质觇标为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把它拆下拿定罪标准回家使用,这就属于过失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原物能够复原的,可令其恢复原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过失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虽不构成本罪,却可构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窃回的钢质觇标如果价值很大,就可以构成盗窃罪。因为他窃回路边竖立的钢质觇标是出于故意,是明知为他人之物而故意窃回,占为己有。有的也可视情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这是本罪与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很广,但不包括永久性测量标志在内。二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也不相同。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破坏。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行为方式的证据:(1)擅自移动;(2)损毁;(3)拆除;(4)干扰使用。2.证明行为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内容的证据:(1)三角点;(2)水准点;(3)重力点;(4)天文点;(5)地形点;(6)人造卫星观测站。3.证明行为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行为的证据:(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2)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地、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3)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性能的建筑物的;(5)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备、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品的;(6)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设在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7)其他有损测量标志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4.证明行为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1)擅自移动;(2)损毁;(3)拆除;(4)干扰使用。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移动;(2)损毁;(3)拆除;(4)干扰使用。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https://www.daowen.com)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199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节录)(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2000年3月31日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2000〕30号)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