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文物案

82.过失损毁文物案

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2)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3)造成珍贵文物损毁3件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对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损毁”,是指因过失而致使文物受到毁损。比如,因保管、管理不善,使文物遭受水灾;施工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违章施工,造成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受到破坏。损毁珍贵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也各不相同,损坏的程度也有轻有重,处理时应具体分析。过失损毁文物,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的后果,不包括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如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的;给被损坏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的;等等。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构成本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结果,但尚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经及时补救,使危害后果大大缩小甚至恢复了原状,就不应以犯罪论处。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程度有轻有重,损毁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也各不相同,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别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当鉴别损毁的是否是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损坏程度等,从社会影响、经济价值、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的行为,就不认为是犯罪。过失损毁珍贵文物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以犯罪论处,对于一般的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都可以构成;前者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后者损害的则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司法实践中,如果文物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严重损毁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情节严重的,按过失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证据;3.证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损毁文物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过失捣毁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过失拆除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过失焚烧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过失挖掘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过失污损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过失损毁珍贵文物行为的证据:(1)一级文物;(2)二级文物;(3)三级文物。7.证明行为人过失损毁文物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证据:(1)文物等级较高;(2)珍贵文物中的孤品;(3)稀世国宝;(4)一次损毁文物的数量较多;(5)其他。8.证明行为人过失损毁文物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造成严重后果;(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珍贵文物严重损毁的;

(二)造成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严重损毁的;

(三)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三件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3号)

第三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四)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第五条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修订 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