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8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2)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3)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受国家保护的名胜风景区和文物古迹区。所谓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确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的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其中,风景名胜,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雅、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根据其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大小,环境质量的高低,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的优劣等,可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和市县级3级风景名胜区。所谓文物古迹,是指与名人事迹、历史大事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县、自治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本罪对象的名胜古迹,应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范围宜控制在全国重点与省级两级内,县、市级的名胜古迹,一般不能构成本罪的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损毁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炸毁、焚烧、砸烂、砸毁、爆炸等行为。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利用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名胜古迹,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要看情节是否严重。损毁名胜古迹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也各不相同,损毁的程度也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别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应当鉴别损毁的是否是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损坏程度等,从社会影响、经济价值、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定罪标准行全面考虑。对某些损毁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毁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损毁珍贵文物、名胜古迹二者之一的,应分别定罪量刑,如果损毁对象二者兼而有之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https://www.daowen.com)

证明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故意捣毁名胜古迹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故意拆除名胜古迹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故意焚烧名胜古迹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故意挖掘名胜古迹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故意污损名胜古迹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故意炸毁名胜古迹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1)造成严重损害的;(2)共同组织犯罪的;(3)一人数次犯此罪的;(4)其他。8.证明行为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其他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捣;(2)拆;(3)焚;(4)掘;(5)损;(6)炸;(7)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23号)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二)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三次以上或者三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三)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