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强迫卖血案
概念
本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当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违背他人意志,即他人不愿出卖血液,而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使他人不敢不出卖。这是本罪的主要特征,缺此无所谓“强迫”。本罪的两种法定犯罪方法是暴力或威胁。所谓暴力,是指采用殴打、捆绑、关押等足以造成人体疼痛或器官机能损害的方法,直接对他人的身体实行强制,使其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所谓威胁,是指采用杀害、伤害、掠夺财物、揭露隐私等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被迫违背自己意愿出卖自己的血液,若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即不构成本罪,视其情节可能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或一般违法、违纪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或间接故意均不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实施本罪多有从中营利的目的,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营利目的并非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不论是为了营利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泄私愤等,均可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以下几点:首先,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本罪。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在实践中,有时单位领导,对其有献血义务的献血者,作风粗暴,以不献血就扣工资、奖金等相“威胁”,义务献血者献血后,又常给予一些补贴。这种行为从表现上看,与强迫卖血罪颇为类似,但行为是出于执行国家政策的善意,并无犯罪动机和目的,故意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作风粗暴的工作方式,是领导艺术问题,应通过疏导批评和教育加以解决。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牟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3)处罚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二、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利。(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以商品出卖血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擅自采供血液。(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https://www.daowen.com)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强迫卖血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隐匿被迫者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出卖自己血液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自己血液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自己血液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强迫;(2)暴力;(3)威胁;(4)其他方法。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