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100.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1年内携带或者寄递《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我国对进出国境的动植物实行检疫。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的检疫作了明确的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依法实施检疫;同时又规定,禁运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诸物进境,发现此类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等等。这些规定,对加强国家国境卫生检疫制度,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发展,发展对外贸易,都是必要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首先,要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违反对动植物的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和运输工具检疫的行为实践中多种多样。例如,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擅自抛弃过境动植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等等。其次,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害结果或情节严重的危险。所谓重大动植物疫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是指如下几种情况:(1)引起的动植物疫情,难于治理,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2)引起的动植物疫情,过去没有发生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危害很大。(3)引起动植物疫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巨大。

何谓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是运输、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人员(检疫物的所有人、代理人、承运人)或单位。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规定,以致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413条第2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但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行为本身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则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两罪的相似之处是二者都属于违反国境检疫规定的犯罪,都可能引起重大的疫情。它们的区别在于:(1)违反的法律不同。前者违反的是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后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2)检疫的对象不同。前者的检疫对象主要是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不包括人;后者的检疫对象是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但不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3)引起的疫情种类不同。前者引起的疫情主要是动植物疫情,如口蹄疫、焦虫病、猪丹毒;后者引起的疫情是人体传染病,如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等。(4)构成犯罪的结果要件不同。前者必须已经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就构成犯罪。(5)危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前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后者指鼠疫、霍乱、黄热病等检疫传染病及监测传染病。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四、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证据;3.证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植物产品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动物产品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其他检疫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引起重大“来自动植物疫原的运输工具”疫情结果发生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2)引起动物一、二类传染病;(3)引起植物重大危险性病、虫、杂草。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妨害;(2)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https://www.daowen.com)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节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节录)(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 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第五条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节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