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99.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概念

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健康权利。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见利忘义,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严重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由于其行为对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因而必然对公众的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对于破坏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实施了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擅自”,是指违法为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的人进行上述手术,往往造成计划外怀孕、生育,甚至造成女性胎儿引产、流产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要求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员,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上述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出于其他私利考虑仍实施这种行为。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就诊人身体上的伤害,或没有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不以犯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未取得节育手术证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进行假节育手术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擅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擅自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擅自进行节育手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擅自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死亡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的;(2)严重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3)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其他。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https://www.daowen.com)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节录)(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