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狩猎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息繁衍,保证一定的种群数量,保证人们对野生动物资源能够进行持续有效的利用。反之,如听任狩猎者进行狩猎,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进行种群灭绝式的猎杀,必然导致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枯竭,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取得狩猎证,允许进行狩猎的是除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其他种类的野生动物。无论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还是非重点保护的,都是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此,必须依法惩治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狩猎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在任何时间、地点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主要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地区,不准狩猎;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包括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也不准狩猎。“禁猎期”,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分别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或者破坏森林、草原的工具,如地枪、猎套、猎夹、排铳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使用军定罪标准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使用炸药、毒药、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等方法。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触犯上述四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并属于情况严重,就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行为人除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已有司法解释。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证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业务范围、成立时间等证据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四、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等。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等,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任命书、业务分工文件、委派文件、单位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在禁猎区狩猎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在禁猎期狩猎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使用禁用方法狩猎行为的证据:(1)炸药。(2)毒物。(3)其他。4.证明行为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行为的证据:(1)武器:①步枪;②手枪;③冲锋枪;④其他。(2)弹药:①手榴弹;②其他。5.证明行为人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情节严重;(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https://www.daowen.com)
1.犯罪手段:(1)禁猎期;(2)禁猎区;(3)禁猎方法;(4)禁猎工具;(5)运输工具。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7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7号)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5月9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安字〔2001〕156号)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十)非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