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立案标准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的;
(3)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4)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尚未出苗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本罪。
一、种植数量较大。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三、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强词夺理、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过失不构成本罪。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情节和数量标准。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树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抗拒铲除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1)罂粟;(2)大麻;(3)古柯树。7.证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数量大。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种植;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https://www.daowen.com)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九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节录)(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通字〔2012〕26号)
第七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律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节录)(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的通知》(1988年3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8〕公治字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卫生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在禁毒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私种罂粟、吸食毒品的问题仍禁而不绝,并呈蔓延趋势。为了防止烟毒在我国重新泛滥,作好今年铲除罂粟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私种罂粟历来为国家所严禁,各地公安、卫生部门都要将本地私种罂粟的情况摸清并如实向党委、政府报告,采取有力措施查禁。要根据南方、北方不同的种植季节,切实组织足够的力量,深入农村、山区检查、督促铲除罂粟的工作,不能贻误收割季节。对已种植的,要责令本人铲除或强行铲除。对留存的罂粟种子和已收获的大烟果要全部收缴。对私种罂粟者,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罂粟壳供应、使用的管理,保证医疗使用,杜绝流弊。对一些擅自收购和出售罂粟壳的医药供应单位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农贸市场上非法出售罂粟种子和罂粟壳或私自买卖的,也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国发〔1981〕127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宣传政府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规定。要使基层的干部、群众都知道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私种罂粟,或者私自收购、出售罂粟种子以及制作、吸食鸦片。各地查禁私种罂粟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