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0000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数量是否较大。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经生产、制造出来的毒品成品。
二、本罪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罪是贩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后者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行为人若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为目的,贩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则这一行为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行为所吸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若行为人贩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是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同时又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则行为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https://www.daowen.com)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非法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罚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数量较大;(2)其他。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买卖;(2)运输;(3)携带;(4)持有。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16〕8号)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第十五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通字〔2012〕26号)
第八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