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5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考点定位 【5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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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①相当性 ②兜底罪名

考查点 1. “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具有___①, 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险, 不是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都成立此罪。

2. 本罪为____ , 只有在行为危险程度很高, 无法认定为其他犯罪时才能认定为此罪; 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 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

3. 常见的“其他危险方法”有:

(1)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

(2) 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3) 私拉电网, 危害公共安全的;(https://www.daowen.com)

(4)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 危害公共安全的;

(5) 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

(6)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7) 酒后或者醉酒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 继续驾车冲撞, 造成重大伤亡的;

(8)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4. 下列情形不定本罪:

(1)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 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 盗窃公路井盖, 危害公共安全, 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危害公共安全, 应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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