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58】 恐怖活动相关犯罪 [链接点P31]
关键词 ①不能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②精神上的帮助不属于本罪的资助 ③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
考查点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 本罪属于必要共犯中的集团共同犯罪, 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都成立犯罪, 但_______________①。
(2) 实施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 传授其他犯罪技能、经验, 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 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https://www.daowen.com)
2. 帮助恐怖活动罪。
这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 ______________②。
(2) 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其成立不以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为前提;故只要行为人提供的资助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收, 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资助行为或者招募、运送人员的, 成立本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3) 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 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 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相关恐怖活动犯罪, 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即使没有超出资助的范围, 但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 应认定为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
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这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 或者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或者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 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
(1) 本罪属于__________③, 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本罪行为的, 以教唆犯、帮助犯论处。
(2)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本罪的准备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准备行为的, 成立本罪的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