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140】 计算机犯罪 [链接点P55]
关键词 ①获取后是否利用该数据,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②没有将帮助犯正犯化
考查点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是指未经许可进行登录访问。主观方面是故意。
2.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①。
3.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情节严重的行为。
(2) “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①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https://www.daowen.com)
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时控制的功能;
③其他。
4.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如果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又实施破坏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 只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行为方式: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三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对下列两种行为也以本罪论处: 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②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本罪的行为类型:
(1)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情节严重。这一犯罪类型要求行为人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
(2)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这一犯罪类型的实质是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 完成预备行为就视为犯罪既遂。但只有情节严重的, 才成立本罪。
(3)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情节严重。
注意点《刑法》第287条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为注意规定。
6.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并_________②, 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而不再适用总则中关于帮助犯 (从犯)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