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171】 行贿罪 [链接点P68]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考点定位 【171】 行贿罪 [ 链接点 P68]

关键词 ①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 ②对向犯 ③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考查点 1. 主观: 成立本罪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不成立本罪。 ____________①。根据司法解释,谋取竞争优势的, 也是不正当利益; 被索贿的, 只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才成立本罪。

2. 主体: 只是自然人; 单位行贿的, 构成单位行贿罪。

3.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___②, 在通常情况下, 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具有共犯关系, 但不能成立彼此犯罪的帮助犯, 而都属于实行犯; 但不意味着双方必须同时构成犯罪,完全存在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情形。具体包括:(https://www.daowen.com)

(1)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行贿人不成立本罪, 索贿人成立受贿罪;

(2)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 行贿人不成立本罪, 受贿人成立受贿罪;

(3)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构成行贿罪, 但受贿人没有受贿故意, 及时上交的, 不成立受贿罪。

4. 行贿罪的既遂: 给对方行贿, 对方予以接受的, 构成既遂; 不要求将财物直接交到对方手中,将财物置于对方的控制范围即可, 比如将财物置于对方办公室某个角落; 如果对方及时拒绝或上缴组织部门, 则构成行贿罪未遂。

5. 减免处罚:

(1) 因行贿人在____________③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 对行贿人不适用总则关于立功的规定, 而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 “被追诉前”是指有关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2) 本罪经《刑法修正案 (九) 》修正, 加大了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 仅在犯罪较轻且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才有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处罚; 而在一般情形下, 对行贿人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 行贿罪与其他罪名: 用毫无价值的财物行贿, 对方接受的, 成立受贿罪未遂, 但行贿人仍构成行贿罪, 不构成诈骗罪; 行贿后以恐吓手段索回财物的, 构成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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