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及估值报告

第四节 资产评估 报告及估值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评估值为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估值报告;估值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估值目的、估值对象和估值范围、价值类型、估值基准日、估值假设、估值依据、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估值结论、特别事项说明、估值报告日等;估值人员需在估值报告上签字并由所属机构加盖公章。

资产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为本次重组而出具的评估或估值资料中应明确声明在评估或估值基准日后××月内(最长十二个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