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至少就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一)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是否依法有效存续。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如构成,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及其最近三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是否已满三年,交易方案是否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是否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四)交易标的(包括标的股权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交易标的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的处理是否合法有效,其实施或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六)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其他相关各方是否已履行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七)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八)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必要的资格。
(九)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