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

第七章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格式和报送方式

第六十八条 向中国证监会初次报送申请文件的,应当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原件)、三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及两份重组报告书(复印件);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当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原件)、三份电子版(非加密的Word等可编辑、可索引模式)。其中书面材料按规定报送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十九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律师鉴证的文件,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https://www.daowen.com)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并作出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修订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或意见的首页就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标准A4纸张规格)。

第七十二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当标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字样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标题,侧面应当标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原件”字样。申请文件的扉页应当附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七十三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七十四条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当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部分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