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救济
2026年01月23日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并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
中国民间调解机制源远流长。据记载,远在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就建立了乡、遂等基层组织。现在我国形成制度的调解是人民调解,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时,遵循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双方权利原则。人民调解有利于增强群众的团结,减轻群众讼累;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裁决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和谐。(https://www.daowen.com)
调解和仲裁的共同点在于:第一,寻求他人进行调解或仲裁是双方合意的结果;第二,第三者的沟通、说服和协调也是必不可少的。至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调解中的第三人可以是其他公民、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而仲裁中的第三人只能是专门的仲裁机构。其次,调解的成功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如纠纷主体达不成合意,第三人无权强制解决,而仲裁则有所不同,即使纠纷主体未达成合意,仲裁机构也有权根据纠纷事实并适用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裁决,而且裁决一经作出就对纠纷主体具有拘束力。最后,调解的结果即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其履行主要依靠自觉自愿,而仲裁裁决则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正是因为仲裁裁决的这种强制性,人们习惯于将其称为准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