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概念
在古代,人们称民事诉讼为“讼”。《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两造禁民讼”。其注释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法官办案名曰“听讼”。
在近现代,参与民事纠纷解决的不仅有当事人和法官,还有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因此,在界定民事诉讼概念时就必须面对此一现实。仅凭一个“讼”或“听讼”是难以准确表达的。既要概括所有参加的程序主体,又要如实把握民事诉讼特征,抓住核心环节。一般认为,所谓民事诉讼,是指法院为维持社会正常的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承审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不是法院全体法官的活动。根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一个具体的法院机构内,只有负责民事审判的法官才能行使民事审判权。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只有特定的承审法官才有权审理具体的案件。如只有承审法官才能接受当事人的诉状、对案件进行审理、制作法律文书、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
首先,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没有当事人就没有诉讼,这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因此当事人的起诉、答辩、辩论、证明、申请执行等行为构成民事诉讼的主要骨架。但事实表明,现代民事诉讼离不开证人的作证活动,离不开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离不开鉴定人的鉴定活动等。所以,民事诉讼活动还应当包括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活动。
其次,民事诉讼活动并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它必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主要指:一是依照民事实体法,如《民法总则》《继承法》《合同法》等;二是依照程序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性法规文件。(https://www.daowen.com)
再次,民事诉讼是划分为若干阶段并依序逐一向纵深推进的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大体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和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里又细分为若干子阶段,如在一审阶段分为起诉、法庭准备、开庭审理、制作和宣告判决等子阶段。一般来说,各阶段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各主体之间还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第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专指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过程,不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广义的民事诉讼不但包括纠纷的审理和法官判决阶段,而且还包括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阶段。通说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