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在现代社会,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首先,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力使得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这是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不能比拟的。其次,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使得纠纷主体能够对于纠纷的解决结果有较强的预见性,这也就使得纠纷主体对于进行诉讼有一定的安全感,不会处于茫然无知的境地。最后,建立在认识论规律上的这种诉讼程序,有助于查明纠纷的真相。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以及具体的回避制度、辩论原则等。这些比较复杂的程序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案件真相的发现。
但是,在认识到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和有效手段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固有的局限。
(一)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活动,不易为一般民众所认知。民事诉讼的优越性之一是其结果的可预测性,但是,其前提就是要求预测人要有一定的法律水平。遗憾的是,在当前的中国,民众的法律素质却并不是很让人乐观。而且,立法的专业化趋势意味着普通民众不仅很难预测诉讼结果,甚至连如何进行正常的诉讼都不知道。例如,他们可能不知道如何起诉,不知道起诉状怎么写,不知道应该提供什么证据。(https://www.daowen.com)
(二)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的程序复杂、烦琐、时间持久、成本高,也会让人产生望而生畏的感觉。从时间的角度讲,纠纷的解决一般都需要半年时间,如果再加上上诉甚至是申请再审的时间,就会达到近两年。我们经常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就是强调纠纷要迅速解决才有价值,有意义。从诉讼成本的角度看,诉讼费加上律师费,使中等收入以下的人常常打消诉讼的念头。
(三)诉讼的国家强制力和严格规范性,有助于彻底、有效地解决纠纷,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国家强制力和严格规范性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自主,纠纷主体的自由意志也就很难得到实现。审判的结果总是非黑即白,不掺有情感因素,这容易造成纠纷主体之间在心理和情感上的冲突。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一旦进入诉讼,就意味着亲情或友情关系已经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案子判决以后,也在人们心理上形成了情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