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其基本内容是: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至于诉讼代理人能否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视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不同而决定:法定代理人,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他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利。
(二)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进行。比如当事人减少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一般是通过和解、撤诉或者调解达成协议,表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当然,并不是说处分诉讼权利就一定处分民事权利。比如在房屋租赁纠纷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在限定期限内腾房为条件提出撤诉,原告虽然放弃了诉讼权利但并未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见,处分诉讼权利和处分民事权利有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三)行使处分权过程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主要表现在:
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是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
三是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并依法提起上诉的,就开始第二审程序;放弃上诉权的,待法定上诉期届满后,一审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执行程序是否开始,一般也由当事人决定。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
(四)行使处分权的范围
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就是说,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应无效。因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批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才有效,否则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