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称为诉讼上的辩论。它的主要内容是:

(一)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应当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的;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或者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和答辩,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理由根据。辩论权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实体方面进行辩论。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主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权的范围如何等;二是对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如应适用什么样的实体法解决纠纷,以及适用实体法的何项条款解决纠纷;三是对程序法上的争论进行辩论。如当事人是否正当,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格,诉讼代理人有无合法委托和授权等。辩论的应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争执的问题无需辩论。

(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

一是言辞辩论,这是主要的辩论形式,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二是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进行,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诉讼进行中,一方可以提出书面申明,对方也可以提出相反的书面申明等。

(四)辩论权贯穿程序的全过程

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但是应当把开庭审理阶段同辩论原则区别开来。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只是行使辩论权最集中的一个阶段。因此,决不能把二者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