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的构成

二、诉的构成

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结构或诉的要素。明确诉的要素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只有弄清诉的要素,才能正确地提起诉讼,提出自己的合理主张,使诉讼正确有序进行。其次,能够帮助法院正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的要素,确定其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应否受理。从而在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诉的要素是此诉与彼诉区别的唯一标准。判断当事人先后提起的诉是否同一,诉有无变更,都要以诉的要素为判断依据。先后两个诉的要素完全相同的,就是同一之诉;如果有一个要素不同的,就不是同一之诉。

关于诉的构成,在学界尚无统一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二元说和三元说之分。在二元说中,则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的结构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一种观点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和诉讼标的。至于三元说,是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在大陆法系传统诉的理论中,认为诉的结构包括当事人和诉讼标的。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任何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因为任何权利义务都必须有主体,只有主体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之争,才涉及诉的问题。另外,既然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如果没有当事人,请求自然无从提起,诉也就不能成立。因此,任何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这一要素才能构成,否则,诉讼无法进行,法院也就无从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反诉、上诉以及再审之诉,都必须要有相互对应的双方当事人存在,也表明当事人是诉的构成要素之一。(https://www.daowen.com)

(二)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传统学说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识别具体案件诉讼标的的标准,在遇到请求权竞合的场合无法作合理的解释。而以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作为识别诉讼标的标准的新诉讼标的理论,能够更准确地区分此诉与彼诉,从而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一次解决纠纷的目的。但在金钱债务场合,则面临无法有效区分两诉的问题。目前从整体上看,新实体法理论,在大陆法系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将诉讼标的理解为当事人双方争议并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概念本质上属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范畴。但在2015年《民诉解释》中,我国重新确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根据《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为确定一诉与他诉的标准。但该规定也带来了学界很多争议。而司法机关在操作中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理解也具有不确定性。我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在诉的构成中的重要意义,如何识别和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尤为重要。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和我国的民事诉讼结构,具体某一案件,以何为诉讼标的,可以考虑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所表明的意思而定,即应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内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