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的种类
诉的种类,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进行分类。目前,各国民事诉讼法最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是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令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所谓肯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请求确认其对争议财产拥有所有权等。所谓否定的确认之诉,又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收养关系等。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给付之诉是占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的最普通的诉。给付之诉中的给付不仅指支付金钱和其他物,而且还包括为债权性的或物权性的一定作为和不作为。总的说来,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征:(https://www.daowen.com)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给付之诉,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又被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
变更之诉具有如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