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权的学说
关于诉权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盛行于公法学尚未发达的德国普通法时代,以萨维尼和温德雪德为代表。私法诉权说的主要观点是:诉权是每一项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后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是指可以进行诉的权利。换言之,诉权是原告对被告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民事权利的一项附属权利,是其组成部分。它在私权被侵害后生成,是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变形或派生物。
私法诉权说的实质在于,诉权和私权是同一利益所表现的不同形态,诉权也是私权。根据私法诉权说,诉讼法是实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无非是借助法院的力量实现实体法规定权利的持续而已。这一学说漠视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严重扭曲了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关系。
(二)公法诉权说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公法学的发达,人们开始对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的一部分并从属于民事实体法的观念产生怀疑,并由此开始了诉讼法理论与实体法理论的分离。在此基础上,公法诉权说得以产生。按照公法诉权说的解释,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法上的请求权派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具体地说,公法诉权说经历了从抽象诉权说到具体诉权说的发展。
1.抽象诉权说(https://www.daowen.com)
抽象诉权说的主要观点是:诉权,就是每一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利。诉权只限于发动诉讼程序,只要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即使被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权也被视为得到了实现。这一学说的实质是,把诉权看成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抽象权利。这也意味着,任何具有民事权利的人,不论他的民事权利是否受到侵犯,都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审判。在这一学说下,诉权同它所要保护的实体权利是脱节的。
2.具体诉权说
具体诉权说的主要观点是:诉权是公法性质的权利,但它是指在个案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或者有利自己的判决的权利。
具体诉权说纠正了抽象诉权说将诉权作为纯粹意义上的、抽象的权利的缺陷,将原告的具体权利主张作为诉权的内容,并以个案来解释诉权的具体化,是诉权理论的进步。后来,随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具体诉权说无法说明和解释被告是否也拥有该项权利,所以后来被“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吸收合成为一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将诉权解释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权利。该说在长时期内成为诉权理论中的主流学说。
(三)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就自己的请求是否适当作出判决,即本案判决的权利。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将民事诉讼定位于解决纠纷,因而该学说又被称为纠纷解决请求权说。学者们认为,该学说存在当事人主观愿望与客观诉讼结果相矛盾的缺陷。也即,即使原告受到败诉判决,其诉权也被视为获得实现,这显然与原告的初衷不符。
(四)二元诉权说
二元诉权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通说。其含义是指诉权具有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两种诉权。
二元诉权说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才有不少学者对这一学说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二元诉权说仅仅在技术上对具体诉权说做糅合处理,缺乏合理性。同时诉权双重意义上的内涵,也会使两者陷入矛盾。另外,在诉讼实践中,对这两种含义进行区分也无必要。基于此,学界有主张一元诉权说的观点出现,该观点主要认为,诉权与民事纠纷和民事权益有密切关系,但诉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而不是一种实体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