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诉的定义

一、反诉的定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最初提起的诉,称为本诉,反诉和本诉都是法律规定的、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反诉与本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中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被告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告。

(二)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和本诉都是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根据所提起的完整之诉。因此反诉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反诉不因本诉的原告撤回本诉而终结,也不因本诉的原告放弃请求而结束。

(三)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一般是在本诉原告起诉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时间的特定性便于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https://www.daowen.com)

(四)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的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对立的,但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应与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被告得以反诉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反诉便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允许被告反诉,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又可以防止本诉审理终结后,因被告又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或者出现裁判难以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