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权的保护
要构建现代法治秩序,就必须确立法律至上和司法最终保护等法治的基本原则。诉权是当事人请求国家进行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我们不对诉权予以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那么这一最终救济手段和途径就失去了意义,也就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于此,对诉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诉权的立法保护和诉权的司法保护。
(一)诉权的立法保护
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诸多具体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审级制度、起诉制度、诉的变更和合并制度、撤诉制度以及缺席审判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以及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最后,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根据案件的繁简度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实现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护公民诉权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从真正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经济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尚有不够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首先是关于辩论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有学者将其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没有完全的约束力,法院还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独立收集证据,并作为裁判的依据。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实质就是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否定。因此,我们有必要确立与之相对应的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次是关于处分原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规定,如当事人的撤诉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等经常无法按照当事人意志实现。因此,如何真正使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是完善处分原则的重心。(https://www.daowen.com)
2.关于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在具体制度方面,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欠缺主要体现在检察院抗诉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证据制度以及诉讼费用制度方面。在检察院抗诉制度方面,目前,抗诉是启动再审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是只要抗诉,法院就必须审理。这就为检察院超越当事人的诉权实施不符合当事人意志的抗诉行为提供了可能。因此,应该对此作限制性规定,即强调检察院抗诉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突出当事人诉权在发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方面,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的人参加诉讼,除可以由本人申请外,还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很显然,将没有行使诉权的人扯进诉讼,不能不说是对他们诉权的忽视。基于此,应进一步强调尊重他们的诉权,避免强制性地将他们扯入诉讼程序中。在举证责任制度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间的关系,以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负担。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则应在论证现有实事求是证明标准科学性的基础上,确立切实可行的、有利于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以保证人们更好更多地利用民事诉讼。在诉讼费用方面,主要就是要合理调整不同种类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使得人们能有更多机会接近司法,更充分地行使诉权。
3.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简易程序不够简化,难以适应现实诉讼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不能更充分、更方便地利用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因此,进一步将简易程序进行简化,可能实现更好接近司法之目的。但是,进一步简化程序,不能剥夺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例如,对于小额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使得当事人丧失了对法院裁决进行异议的机会。无论从法院还是当事人角度,都会基于各种考虑,回避小额程序的适用,反而不利于对诉权的保护。
(二)诉权的司法保护
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但是,法院如不依法行使审判权,就会使诉权受到侵犯。2015年,我国实行了立案登记制改革,降低了起诉门槛,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但是随着案件量的增加,也带来了如何更好实现当事人诉权保护的难题。如,有些法院为了减少案件,在立案调解过程中,忽略当事人自主意志,使得调解自愿性被破坏;同时案件增加也使得审限制度难以得到有效贯彻,诉讼效率低下,也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
因此,我们认为,在具备了对诉权的立法层面的保护之外,确保司法层面的保护亦非常重要。
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独立基石的诉权,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判断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败,判断一国民事司法是否公正,都要看当事人的诉权是否得到了全面而充实的保护。为此,对诉权的尊重,对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的尊重,应是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运行首先要考虑和实现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