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权的概念
2026年01月23日
二、诉权的概念
诉权及其相关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长期以来,人们对其争论不休,但至今仍是学派林立,观点不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我们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基本是以价值法学为基础发展的,在价值法学那里,权利有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之分。所谓应有权利,就是指没有被现实法律确认,而实际上法律又应当在目前或将来予以确认的权利。它来源于特定的社会事实,根源于由物质条件决定的社会生活。所谓法定权利,又称为现有权利,就是指经由国家立法得到确认的权利。将应有权利确定为法定权利是权利获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一步,而法定权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应有权利的价值,则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显然,应有权利概念的提出,为我们评判实定法,进而完善实定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对于一个法治国家的立法者来说,充分认识应有权利,并尽量使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的价值相一致则是其进行立法的重要环节。(https://www.daowen.com)
基于这种理论,在民事诉讼领域,我们有必要先明确诉权作为公民应有权利的属性。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私力来解决纠纷无法实现公平和效力,于是人们便将所拥有的解决纠纷的私权让渡给国家,并由国家通过法院依据一定程序来解决纠纷,公民从而获得了诉权这一程序上的权利。因此说,自国家形成并承担了解决纠纷的职责后,公民的诉权就得以形成,它并不依赖于国家是否以法律形式将其确定,而是在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并客观存在,即所谓的应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