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1868年,德国法学家标罗率先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他认为,诉讼是一个产生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是在不同的阶段中前进,并一步步发展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近代诉讼法学中享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并成为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之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着眼点是把诉讼理解为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而且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但对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究竟是谁与谁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则又有不同的学说,包括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和多面关系说。其中一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两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以及被告之间的关系;三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被告之间的关系;多面关系说则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共同诉讼人、法院与诉讼代表人、法院与诉讼代理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翻译人员、法院与勘验人员之间的多层次、多侧面的关系。

在上述各学说中,一面关系说“将诉讼当作纯粹的体育竞技,法院只是竞技场的裁判”,过于放任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从而被学者认为是“不可取的”并受到冷落。而其他各学说则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论支持者。

在德国,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被称为新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其实质是支持三面关系说。该理论是在批判地吸收比洛(Bu low)的诉讼法律关系论和戈尔德施密特(Goldschmidt)创建的法律状态论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理论,其实质仍然是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新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三面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双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根据该理论,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以代表国家的法院为一方、以当事人为另一方的二者之间。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行为并非向对方当事人做出,而是向法院做出。法院行为针对的也是其裁判权利范围所涉及的当事人。另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也发生法律关系。当事人一系列的诉讼行为也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做出。显然,这种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实际上否认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目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多面关系说。即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们认为,法院和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尽管参加诉讼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在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当事人权利的范畴内实施某些诉讼行为。因此,在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应该是分别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协助执行人、人民检察院等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而在争讼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之间也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正是经过这样的过程,诉讼法律关系的机能才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多面性。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上述各学说之间存在多大差异,却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法院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内容。而由于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为的诉讼行为是基于其享有审判权,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则是基于其享有诉权和诉讼中的其他权利。因此,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就体现为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正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是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