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只有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审判权、管辖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https://www.daowen.com)
管辖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既复杂又重要,科学地确定管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民事审判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正确地确定管辖,可以使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明确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防止上下级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不明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管辖权现象的发生;其次,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明确管辖,就使当事人得知自己的民事纠纷应当到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告状无门”,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最后,管辖的确定可以恒定案件管辖,避免案件随意移送。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应以原告起诉时为准,只要法院在原告起诉时依法对该案件取得管辖权,则该案件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因情况的变化而受其影响。即可以避免因当事人住所地的变化或者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变化等,随意移送、变更管辖法院。此外,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地确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