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二、民事案件 主管的范围

由于国家的性质和法律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对法院主管民事纠纷范围的规定也不尽一致,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也不相同。特别是英美法等国家在民事诉讼理论上一般不研究法院主管问题,法律对此也不作规定,对民事诉讼实行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凡是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一律由法院解决。日本、德国等一些国家,不仅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研究法院主管问题,而且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也有所反映,对于繁杂众多的民事纠纷采用分散解决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作了规定,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为标准,确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这类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括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财产关系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纠纷;人身关系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纠纷和身份关系纠纷。

(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养、继承等纠纷案件。

(三)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案件、海商案件。

(四)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事性质的纠纷案件。如因污染引起的相邻关系案件,因产品责任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五)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性质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而发生的纠纷,因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等。

(六)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