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
2026年01月23日
三、解决民事案件
主管争议的原则
尽管法律对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及职权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司法实践是错综复杂的,常因民事纠纷的主管问题发生争议。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依据法律规定,解决该争议的原则是,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直至由当地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此种争议属于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坚持要起诉而引起的争议。对于此种争议解决的原则,是由人民法院院长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具体地讲,该案是否受理由院长决定,案件受理后,经审查确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处理人民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对于主管的争议所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都是解决主管争议的法律根据。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执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的有关规定,凡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无故推脱;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应不争不夺,不一推了之,应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告之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