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案件

法院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的方式,一般而言,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此外,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调解。因为这时法院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适用的程序

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