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调解。自愿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程序上的自愿,即是否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在未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依职权进行调解,也不得在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达成什么内容的调解协议,也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https://www.daowen.com)

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还意味着当事人有反悔的权利。当事人在申请或接受调解后,可以随时拒绝继续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随时反悔。

在法院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愿原则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其目的是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大都源于对自愿原则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