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诉的条件
起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条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些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
(一)起诉的积极条件
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https://www.daowen.com)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明确被告的目的在于能够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根据《民诉解释》第209条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使人民法院明确救济的方式及审判保护的范围。所谓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和法律根据。具体包括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注意的是: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属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阶段的任务,而不是当事人起诉阶段应当确定的问题。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具体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受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
(二)起诉的消极条件
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只是起诉的积极条件,要求原告的起诉必须同时具备这些条件。除此之外,起诉要能够为法院受理还必须具备其他消极条件,即原告起诉所应当予以避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