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意义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对诉讼当事人而言,简易程序有利于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普通程序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设置了很多具体的程序环节,这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但程序正义的实现不可能不考虑诉讼成本,“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1]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灵活,可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对人民法院而言,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民事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设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类型,有利于实现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区分案件类型,对较复杂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投入较多的司法资源,可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就没有必要适用较为烦琐的普通程序,反而浪费司法资源,从总体上不利于科学、合理地解决民事案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对社会而言,简易程序提高了诉讼解决社会纠纷的效率,使得更多的纠纷得以及时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民事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烦琐的普通程序需要投入较多的司法资源,已经难以承载社会不断增加的各种民事案件。这会造成案件的迟延和积压,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社会的稳定。此外,这些现象也会使社会普通民众担心诉讼迟延和较多费用而排斥诉讼,使得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的诉讼程序、低廉的诉讼费用、较短的诉讼周期等优点,有助于弥补普通程序的不足,从而能够减少甚至消除社会公众接近司法诉讼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