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前的准备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一)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特殊的举证制度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可以当庭举证。《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二是举证时限的确定有特殊的规定。这种特殊性首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举证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其次是法院决定举证时限的情况下,不受《民诉解释》第99条第2款规定的最低举证时限的限制,且最高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三)特定民事案件实行调解先行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以下案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